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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再醉驾 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时间:2019-01-22
2018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吴某等八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某饭店用餐并喝酒。期间,张某饮用红酒约六两。同日21时20分许,张某在驾驶证被吊销且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琼AM***4的白色雷克萨斯牌小轿车载着吴某等人离开饭店,当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张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要求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张某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将张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检验,张某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美兰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至2018年6月1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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