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上诉人郑湘雄租赁了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一废弃厂房作为制毒厂房。郑湘雄让黄锦安联系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及寻找制毒工人,让郑廷州在制毒厂房配备制毒物品以及负责制毒工人的饮食花费,并交给黄锦安、郑廷州各一部手机用于单线联系。郑湘雄还雇请上诉人郑广金给制毒工人做饭,为制毒厂房看场、望风。
2016年12月左右,黄锦安、余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将反应釜、氧气瓶等一批制毒工具运送到制毒厂房,郑湘雄、郑廷州、郑广金等将制毒工具搬运至制毒厂房内。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黄锦安联系“锋哥”购买约20包麻黄素,并安排余水沈从郑湘雄处拿现金送给“锋哥”。2017年1月6日上午,“锋哥”告知黄锦安当天中午在汕头市海门高速出站口附近交易麻黄素,黄锦安随即通知郑湘雄准备接货,同时黄锦安安排其哥哥黄锦文准备到郑湘雄的制毒厂房干活。当日中午,黄锦文、余木流、“胖子”、“高子”等四名制毒工人驾车前往海门高速路段与郑湘雄、郑廷州等人会合,郑湘雄遂安排郑廷州开车送黄锦文等四名制毒工人回制毒厂房安装设备。当日13时许,郑湘雄等人驾车与黄锦安分别到海门高速出站口加油站处与“锋哥”等人会合交易麻黄素。郑湘雄将装有的20包麻黄素的面包车开到梅东村造纸厂门口,由郑廷州将该车驶入制毒厂房内,制毒工人将麻黄素搬卸后,郑廷州将面包车开回到海门高速出站口停放,郑湘雄再驾车接郑廷州离开。
2017年1月6日下午,黄锦文、余木流、“胖子”、“高子”等四名制毒工人开始在制毒厂房内制造毒品,郑广金负责做饭、望风。1月8日上午,黄锦文等人成功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半成品,装在27个红色大盆和6个白色塑料桶内。当日11时30分许,郑广金发现一辆陌生车辆出现在制毒工厂附近,遂将该情况通报给郑湘雄、郑廷州,郑湘雄、郑廷州立即前往制毒工厂查看,在确认无异常情况后离开。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制毒工厂抓获黄锦文、郑广金,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1050.82公斤以及大量的制毒工具、化学用品等。公安机关随后将郑湘雄、黄锦安、郑廷州等人抓获。
2018年6月,原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湘雄、黄锦安、郑廷州、黄锦文、郑广金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345.84公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04.98公斤,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判决郑湘雄、黄锦安、郑廷州、黄锦文四人死刑;判决郑广金犯死缓。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提出上诉。海南高院受理后,于近期开庭审理了此案后认为:五名上诉人共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1050.82千克,制造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