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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责任!海口一小轿车与电动车相撞 致1死

时间:2019-02-19
2018年3月29日12时许,当事人甘某荣(男,41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第一车道内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振发横路丁字路口时,适遇当事人陈某英(男,67岁)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在小轿车右侧同向行驶。陈某英实施向左转弯时,导致小轿车前右保险杠碰撞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陈某英连车带人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英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4月29日不幸身亡。

海口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事发路段已划设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陈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其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海口交警支队认定陈某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甘某荣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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