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随着清脆的法槌响起,海南一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斋、卢某平、韦某崖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刑事处罚手段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震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卢某斋在得知琼海市嘉积镇某村村民不愿意继续出租该村高美沙场平台的土地供其采砂后,便与卢某平商量,由其出资,卢某平负责出面与该村村民进行协调承租该村高美砂场平台土地,然后再申请采砂许可证,一起合作采砂。2015年7月,卢某平经过多次与该村村民沟通后,最终说服该村村民将高美砂场平台土地承租给卢某平。2015年8月1日,卢某斋出资21万元,由卢某平与高美村签订了承租高美砂场平台的土地合同。
2015年10月27日,琼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万泉河河道疏浚工作通知》明确指出“经市政府决定,由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万泉河河道疏浚业主单位,疏浚时间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10月20日”,卢某斋、卢某平因此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卢某斋、卢某平、管某儒(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冒险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高美砂场平台处盗采河沙,然后将盗采的河沙以每立方米60-65元的价格销售给该砂场股东和客户。除人员工资、设备等成本外,产生利润由卢某平、卢某斋、管某儒等股东进行分成。在砂场运作过程中他们分工明确,由管某儒负责砂场管理、销售工作,另外雇佣龙某(另案处理)负责记账。卢某桂(另案处理)负责砂场铲车和抽砂船的管理及保障油料工作,雇佣刘某深、劳某明(另案处理)负责驾驶抽砂船抽砂,雇佣黄某群负责记账。被告人韦某崖负责协调该砂场周边村民避免有人扰乱高美砂场秩序,以及负责通风报信。卢某平和韦某崖商定,将高美砂场盗采河砂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每立方成本价20元价格卖给韦某崖,由韦某崖转手到堆场销售赚取利润。
高美砂场非法采沙点自2016年4月15日开工后,工作时间一般是每日19时许,作业到次日3时许,由刘某深、劳某明驾船采砂后,由管某儒负责协调各股东拉砂出售。以三天为一个周期,管某儒通知卢某斋、韦某崖、卢某平与管某儒各自的运输车辆各安排一天晚上轮流到高美砂场拉河砂。拉砂后,分别到各自经营堆场销售或销售到外地,继续赚取利润。龙某记账后第二天会将记账单和收购的砂的现金送给卢某平,当场核对。次日,黄某群根据卢某斋的要求将高美砂场生产销售情况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卢某斋手机中,以便卢某斋掌握生产销售情况。
2016年5月23日,琼海市公安局、市城投公司配合琼海市水务局联合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卢某斋等人非法开采河沙,现场处置查获铲车一辆、东风车一辆,捣毁非法采矿砂船一艘(捣毁后已沉万泉河)当场抓获劳某明。经海南省地址综合勘察院对现场河段河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出具了《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椰子寨村委会高美村万泉河河段河砂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认定高美采砂场非法采出河砂量(松方)为12036.8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46285.32元。
公诉机关针对三被告人非法开采河砂的犯罪事实及其他相关案件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卢某斋、韦某崖、卢某平也作了最后陈述。三名被告人对其因一己之私利非法盗采河砂给国家环境资源带来危害,并触犯法律而即将受到刑事处罚追悔莫及,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宣判将在判决作出后择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