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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错 三亚起草专门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时间:2019-03-16
为进一步优化三亚市营商环境,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三亚市发改委起草了《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据悉,失信记录是指被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红黑名单”信息)。信用修复是指法人和自然人在不良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相关的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不良信息;法律、法规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未停止失信行为也未进行整改的;(二)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三)2年内已经进行过同类失信行为修复的;(四)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程序是提出申请——机构受理——修复意见——数据处理。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报送至同级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三亚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三亚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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