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指使手下打人砸车,社会影响恶劣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文在儋州市汽车总站经营(琼F00955)那大至乐东客运线路期间,以争抢客源为由,多次与其他客运经营车主、司机及乘务员发生矛盾纠纷。为垄断客运经营线路,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文通过金钱笼络被告人张某变、李某耀,指使他们纠集被告人王某、余某铿、谢某炯、李某世及陈某、许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徐某涵(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多次对与其有矛盾纠纷的车主,采取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2017年9月20日9时许,梁某文的哥哥梁某华、妻子赵某娜与琼F00××3客运大巴车车主吴某英在儋州汽车总站出口处因争抢客源发生肢体冲突。2017年10月20日零时许,梁某文纠集张某变、许某、“玉侬”(基本信息不详)等人持刀对吴某英家经营的超市进行打砸。事后,梁某文给张某变等人200元作为酬谢。经鉴定,该超市被损坏物品价值1670元。
2017年6月8日早上,梁某文驾驶琼F00955客运大巴车,在儋州市汽车总站出口处候客时,因争抢客源与琼C285××客运大巴车司乘人员发生矛盾。当晚,梁某文指使张某变带人打砸琼C285××客运大巴车玻璃。次日(6月9日)凌晨2时许,张某变纠集许某、陈某等人打砸琼C285××客运大巴车,造成该车玻璃损毁。事后,梁某文给张某变等人200元作为酬谢。
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涉案7人均获刑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文、张某变、李某耀、余某铿、王某、谢某炯、李某世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梁某文指使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八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7836元;张某变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五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2418元;李某耀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三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依法均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余某铿参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三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王某参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谢某炯参与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李某世参与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一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依法均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昨日,该案当庭对涉案七人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李某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余某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谢某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李某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原标题:垄断客运线路花钱雇人打砸儋州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运霸”涉恶案,主犯领刑9年被罚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