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意见。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年底至2018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李某君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一带、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某酒店组织他人卖淫,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等人为骨干,被告人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李某君等人为成员的组织卖淫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组织二十多名失足妇女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李某等1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