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时年32岁的王某霞在海口一家大酒店的桑拿中心工作。同年12月,王某霞因工作问题与经理蔡某发生争吵,王某霞便打电话给前夫张某荣(已判刑)。张某荣联系谢某等多人(均已判刑)先后赶到桑拿中心。在王某霞与蔡某争吵之际,谢某等人殴打蔡某,并将蔡某强制带离桑拿中心。在酒店门口处,在张某荣的指挥下分别乘坐三辆出租车一起将蔡某带至海口市秀英区西秀海滩处。
到西秀海滩后,张某荣等人再次殴打蔡某,并威胁他归还王某霞的押金1200元的基础上再勒索5000元。接着,张某荣等人又乘坐来时的三辆出租车带蔡某回酒店取钱。后因桑拿中心老板报案,公安民警先后将张某荣等8人抓获,并解救出蔡某,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同年12月17日,蔡某经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蔡某系因头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王某霞潜逃,但其于2011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王彩霞表示认罪认罚。2018年3月9日,王某霞涉嫌绑架罪被逮捕。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王某霞伙同张某荣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绑架被害人蔡某,向桑拿中心老板等人勒索财物5000元,并殴打蔡某,造成蔡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霞从犯,且主动投案等情节,该院判决王某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霞提起上诉,称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予以改判。
省高院认为,王某霞与蔡某因为工作押金1200元是否退还问题发生争执,不能妥善处理,电话告知其前夫张某荣(已判决)。张某荣叫来其他同案犯,在酒店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劫持到假日海滩附近一处海边继续殴打,逼迫被害人退还押金1200元并另外交出5000元作为“赔偿金”。此时,王某霞等人的行为性质已转化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今年4月,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