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今年27岁,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12月,吉某进入我房公司担任销售类岗位。2018年4月中旬,吉某担任我房公司东方第七分公司门店行销组组长期间,因业务工作联系到了购房者马某,并向马某推荐了卖房客户委托该公司出售的位于东方市的一套房屋。经过商谈后,马某同意购买该房屋,并于2018年4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购房意向定金10000元分二次转给该公司业务员陈某,陈某于当天通过微信将意向金转给吉某。
2018年5月1日,马某将9万元的购房意向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吉某的银行卡。2018年6月3日,马某再次将54万元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吉某的银行卡。按照流程,这64万元应该由马某支付给公司,公司扣除差价和佣金,再将剩余的房款支付给卖房业主。但是吉某却让马某将钱转入他个人账户。之后,他将其中2万元转给同事让对方支付给卖房业主。虽当天下午同事一直催他交剩下的62万元,但他说自己在海口,等回东方再转。然而,回到东方后,吉某却关机。6月3日晚上至6月4日晚上,吉某通过网络赌博将62万元输完了。
客户的购房款被吉某输光了。2018年6月5日,我房公司向卖房业主支付了58万元购房款。次日,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