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6日,被告陈某豪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豪在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1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陈某豪拒不履行。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陈某豪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陈某豪仍不履行法院判决。2017年9月21日,陈某豪的建设银行卡收到五指山市供销合作联社支付的门店搬迁费用45123元,为防止法院执行扣划,第二日便将其中的35000元转移至案外人黄某杏的账户。2017年9月23日,法院发现陈某豪有私自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于当日依法扣划该笔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豪在收到搬迁赔偿费45123元后,为逃避法院执行,将其中的35000元转移入案外人黄某杏的银行卡,其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且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庭审已经结束,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