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户)、所有养猪农户均要圈养生猪,不得放养生猪。属地办事处对放养的生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进行强制扑杀,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对生猪养殖场(户)、农户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禁私屠乱宰及违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对私屠乱宰或违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将由相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依法进行处罚。
三、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病死猪携带大量病原体,胡乱丢弃,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及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都对病死动物的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随意乱丢弃病死猪。
四、坚决严厉打击辖区内的乱丢弃死猪违法行为。由各办事处综合执法行政大队对查获乱丢弃死猪等违法行为,按《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随意处置和丢弃病死动物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因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部门、各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动员,说明科学道理,发动农户积极落实生猪圈养政策。各村民委员会要与养殖户签订生猪圈养承诺书,并将本通告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全面推进防控要求的落实。
七、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下列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私屠乱宰生猪及乱丢弃病死猪的,经查实后每一宗奖励2000元。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电话: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28829168;
新英湾区办事处:28815558;
干冲区办事处:28838536;
三都区办事处:2326020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