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泔水喂养生猪和放养生猪。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县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对禁止泔水喂养生猪、全县范围内禁止放养生猪等做了明确规定,对不遵守规定者放养的生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进行强制扑杀,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及时如实报告疫情。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若出现疑似疫情要及时报告,对瞒报、谎报可疑病例的,相关部门将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养殖者、生猪及猪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等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在运输生猪过程中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避免非洲猪瘟进一步传染扩大。
四、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养殖者、生猪及猪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未对产生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部门将根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随意处置和丢弃病死动物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禁私屠乱宰及违法从事生猪屠杀、销售。对于私屠乱宰或者违法从事生猪屠杀、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依法进行处罚。
六、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引起重大疫情,或者引起重大疫情危险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对违反本通告内容及相关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查实后,每一宗奖励500元。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电话:屯昌县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898)67812241;屯昌县公安局(0898)67812345;屯昌县畜牧兽医局(0898)6781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