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行为的内容如下:
1.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从外省、市、县疫区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到昌江经营或者从昌江疫区往其他市、县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
2.宾馆、饭店、餐馆、酒店等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殖场(户)的;
3.养殖场(户)收购或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的;
4.经营或使用含猪血为原料的猪饲料的;
5.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或销售生猪及其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6.未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的;
7.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防控措施的行为。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需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同一线索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898-26698336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