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根据海南省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内容,现告知广大市民、游客,违反规定和不履行责任将会受到处罚。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内容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为:纵向从“门前三包”责任人建筑物墙基或围墙至道路中心为界,横向(左右)以相邻建筑物中心线或用地界线为界。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每日清扫保洁。做到责任区范围内无垃圾、污物、废弃物,无污泥积水,消除蚊蝇滋生场所等,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二)包容貌。负责维护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整洁有序。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设置门店招牌,无出店经营和占道经营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无乱丢乱吐、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涂乱画、乱停乱摆、破坏公物、损坏绿化、违章占道停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三)包监督。负责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环境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对乱丢垃圾、乱停乱放、乱摆乱卖、乱涂乱画、乱拉乱挂及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和环境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二、处罚规定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并处相应罚款。
(一)包卫生。对责任单位在责任范围内没有履行包卫生责任的,出现以下行为应进行处罚:
1.没有对路面进行清扫保洁的,罚款50元;
2.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3.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4.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二)包容貌。对责任单位在责任范围内没有履行包容貌责任的,出现以下行为应进行处罚:
1.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
3.乱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及时修复损坏的门店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乱停乱放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8.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的,责令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9.在商(店)铺面前私自设置遮阳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包监督。责任单位在责任范围内应对环境卫生和环境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对影响环境卫生和环境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将违反卫生和容貌规定的行为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造成卫生和容貌问题,自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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