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勇在担任文昌市水土保持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虚报青苗补偿款、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贪污侵吞公款人民币626.34万元,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2017年年底,文昌市政府征收市水土保持站土地作为工矿仓储项目,征收用地补偿款拨付到该站后,黄勇作为该站负责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将拨付的土地补偿款以青苗补偿款名义,给该站职工发放福利,致使172万元国有资产被私分。
被告人黄勇在担任市水土保持站负责人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青苗补偿款拨付给他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人民币70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3万元;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72万元私分给个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休庭后,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为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腐倡廉意识,文昌市纪委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干部、市水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100多人,到庭参加旁听,接受廉政教育。
庭审现场。通讯员杨斌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