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判决被告人麦某富、周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薛某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林某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麦某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被告人陈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次误会
旁人起争执,他误以为自己被骂,喊来同伴行凶
2017年12月4日3时许,周某龙、麦某富、薛某琳、林某皇、陈某麟、麦某康等人在三亚市一包厢里吃饭。后薛某琳先行乘电梯下楼至步行街大门前,并在解放路路边等车。此时,被害人刘某、吴某等人正从停放在三亚市步行街某店门口的车上卸货并往一店铺内搬运。由于吴某在搬货时不慎滑倒,刘某、陈某、刘某星等人借机笑话吴某,吴某便骂刘某等人。薛某琳听到后误以为吴某骂的是自己,便走过去对吴某等人进行质问,随后又乘电梯返回包厢把“自己被骂”的事告诉陈某麟。
随后,陈某麟、林某皇随薛某琳下楼找到吴某等人,薛某琳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吴某的左背部。吴某挣脱后,薛某琳继续持刀捅吴某时,被刘某用背货物的木板格挡住。后薛某琳、林某皇、陈某麟、麦某康和刘某、刘某星等人在麦当劳店前面互相追打。其间,当刘某跑到运货车头位置时,被薛某琳持刀捅伤右胸口、左背部。刘某受伤后摔倒在地,薛某琳继续持刀捅向其右小腿和左大腿。随后,陈某麟、林某皇持木板等物对刘某进行殴打。刘某挣扎起身跑开后,麦某康、陈某麟、林某皇等人又打砸停在附近的五菱荣光面包车。
一桩命案
同伙将奔跑中的2路人当成对手,追上捅伤致死
当在包厢内吃饭的麦某富通过林某皇得知同伴薛某琳打架一事后,便叫上周某龙等人一起下楼帮忙。下楼后,麦某富等人将往小吃城方向跑的路人陈某甲、陈某乙误认为是吴某的同伴,遂对其进行追赶。当麦某富、周某龙、陈某麟等人追上陈某甲、陈某乙后,麦某富持随身携带的皮带刀朝两人各捅一刀后,周某龙拿过麦某富手中的皮带刀朝两人各捅一刀。之后陈某甲、陈某乙继续往小吃城楼上跑,周某龙追上后又持皮带刀再次捅伤两人。在听到陈某甲、陈某乙喊“不是我”后,周某龙、麦某富下楼返回。途中周某龙把皮带刀还给麦某富,并对紧随而来的林某皇、陈某麟等人说“捅到人了”。而后麦某富、周某龙、麦某康、林某皇、陈某麟等人分别从小吃城正门方向、胜利路方向逃离现场。麦某富在搭乘摩托车逃离时将皮带刀丢弃在步行街附近。随后,陈某甲、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2月4日,薛某琳被抓获归案。次日,麦某富、周某龙、林某皇、陈某麟、麦某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审宣判
6人分别获有期徒刑10年半至1年半不等
原审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麦某富、周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薛某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林某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麦某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被告人陈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及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麦某康、陈某麟的刑期计算与折抵有误,该两名被告人均系2017年12月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而原判在确定刑罚执行起算时间时,对该两名被告人的刑期起算时间认定为2017年12月4日,导致刑期起止计算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麦某康、陈某麟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均无异议。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原审被告人麦某康、陈某麟刑期计算与折抵有误,应予纠正。抗诉机关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最终维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被告人麦某富、周某龙、薛某琳、林某皇的刑罚。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第五、六项,即被告人麦某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被告人陈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