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人商定,由被害人张某某出资,被告人陈某某出面帮忙承包松树林,张某某给陈某某30%的利润,事后,张某某听信陈某某,成立了海南某某林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陈某某通过伪造松树林承包合同,虚构在澄迈县、白沙县、琼中县、五指山市南圣镇、畅好乡等地帮张某某承包松树林,多次骗取张某某的个人投资款共计43.2873万元。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屯昌县被民警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骗取张某某个人投资款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于2016年与他人在澄迈县合股承包的松树林的份额转让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分到松树油出售款11万元。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某共计43.287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5月9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