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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居民楼被判违法 昌江房主获赔110 万元

时间:2017-04-13

强拆两栋居民楼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县政府赔偿房主110余万元

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因强制拆除两栋居民楼房,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房主几经周折索赔无果。近日,海南二中院攻坚克难,成功促使被执行人昌江县政府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两起行政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110万余元的行政赔偿款,该涉政府执行难案圆满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两栋楼被强拆

法院判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2012年4月,杨某春及其奶奶刘某亮在昌江昌江大道西侧建起二层框架楼房和附属平顶房,面积为763.68平方米。昌江县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对该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杨某春等人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昌江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海南二中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于杨某春等人擅自建房没有报建许可,且在施工过程中,昌江县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施工,故杨某春等人对被拆楼房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昌江县政府应担半责给予适当的赔偿。

2016年1月29日,杨某春等人向昌江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被拒绝后于6月16日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昌江县政府给予行政赔偿。海南二中院根据此前生效的行政判决,结合昌江县政府在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房主损害的情况,判决昌江县政府赔偿杨某春等人639498.5元。

另一涉案房屋也位于昌江大道。2013年11月15日,昌江县政府对刘某莲位于昌江大道西侧272平方米的楼房实施了强制拆除。刘某莲及其子女刘某山、刘某欣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南二中院确认昌江县政府强制拆除刘某莲等人的涉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刘某莲等人在索取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海南二中院确认昌江县政府应对刘某莲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昌江县政府向刘某莲等人赔偿454240元。

房主求偿无果法院多措并举县政府主动赔偿

在上述两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海南二中院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款共计1100488.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春等人、刘某莲等人多次找昌江县政府索求赔偿均无果,无奈之下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海南二中院法官结合依法执行与法治政府建设,妥善处理申请执行人与昌江县政府之间的关系,多方争取配合与支持,采取上门释法、电话沟通、函件督促等多种方式,使昌江县政府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性,最终促使昌江县政府达成主动履行赔偿的意愿,其不但主动赔偿1100488.5元,还主动给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481元,维护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两宗行政赔偿案件的顺利执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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