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申请执行人海南某丰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双方约定,由吕某某承租某丰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某某大厦二层铺面,用于经营酒吧,某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铺面交由被执行人吕某某经营管理,但是吕某某在支付了部分铺面租金后,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今就再也没有缴纳租金,经某丰公司多次催款都被吕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其行为对某丰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影响,某丰公司遂将吕某诉至法院。经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某丰公司与吕某某的《房屋续租合同》,并要求吕某某将铺面交还及偿还拖欠租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吕某某因欠债众多已去往外地,且无法取得联系。经承办法官多方查找,一次偶然中接通了吕某某的电话,并告知其法院将对涉案铺面强制执行的事项。
吕某某下落不明后,酒吧实际由案外人孔某经营,孔某遂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是涉案铺面的承租人。经龙华区法院依法审查,案外人孔某未就涉案铺面与某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占有涉案铺面属于无权占有,依法驳回案外人孔某的异议请求。
据了解,承办法官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孔某进行调解,协商延长其搬离涉案铺面期限,给予孔某充足的准备时间,但孔某迟迟不肯搬离涉案铺面。为营造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5月29日,龙华区法院依法对涉案铺面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法警在涉案铺面外拉起警戒线,派员把守警戒线内出入通道,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执行干警进场办案,并再次向孔某及其员工告知相关事项,宣讲法律并劝离。孔某见此情况,也主动配合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