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洪某警携带一个编织袋内装手电筒、螺丝刀、铁棍还有手套等作案工具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海榆大道美灵湖小区,通过攀爬围墙进入小区内,又攀爬通过小水管道进入别墅被害人陈某家中,窃取了被害人陈某一块苹果电子手表、一条手链、两个高尔夫球杆,得手后离开现场。
2017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洪某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尚道村,设法进入被害人葛某开设的超市内,窃取该超市内10条硬芙蓉王香烟、10条软中华香烟、20条红塔山香烟及一台监控主机,得手后离开现场。过后几天,被告人洪某警将被盗香烟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被盗的40条香烟价值合计977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洪某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