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7日零时54分许,周某骑电动车从临高县南宝镇回家。周某途经儋州市国营新盈农场场部农贸市场大门前被害人苏某的水果摊位处停车时,见四周无人,他使用打火机点燃苏某的水果摊位上的泡沫箱,泡沫箱燃起火后,周某即骑车逃离现场。
泡沫箱燃烧接连烧毁水果摊位上的遮阳伞、水果筐、小推车、塑料袋等物品。儋州市公安局新盈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携带灭火器、水桶赶到现场,与在现场的群众一起灭火,至凌晨1时30分许才将火势完全扑灭,阻止火势蔓延至相邻的其他摊位和店铺。
案发后,儋州市公安局新盈派出所经立案侦查,因发现周某患有精神病,遂责令周某的家属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该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该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
省二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