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4日19时许,宫某与其妻从万达广场公交车站乘坐车牌号为琼A07****的“24快”路公交车准备回住处,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汽车西站红绿灯处时,宫某因上错车错过应下车的公交站,便无理要求司机王某停车让其下车,但遭到王某拒绝。然后,宫某便大声辱骂王某,见司机仍未停车,其步行至公交车驾驶位旁用右手殴打了王某的脖子两下,同车乘客吴某、李某见状立即阻止并将宫某劝离至公交车后门处,王某将公交车平稳停好,未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确定无人员伤亡后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抓获宫某。
经过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