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海南某农资公司聘请吴某为儋州某营销部部长,2016年8月22日,吴某被该公司解聘。之后,吴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农药配送及零售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以“儋州某农资销售部”的名义,购进除草剂、杀虫剂等各类经国家《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批发销售到儋州市及白沙、昌江、东方等地,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3月9日,儋州市农业执法人员发现吴某销售农药,将其存放农药的仓库查封,并扣押一批农药。经鉴定,该批农药价值106.3709万元。事后,吴某仍继续批发销售农药。2018年1月8日,儋州市农业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29日,公安机关民警与儋州市农业执法人员,对吴某的办公室进行搜查,缴获大量的儋州某农资销售单据及客户电话本等财物。
经对单据进行核算,从2016年8月22日至案发,吴某销售的限用类农药数额共计457.5074万元。另外,吴某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到案发,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百草枯”水剂农药数额共计26.4861万元。2018年1月29日1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吴某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限用和禁用农药,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83.9935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