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钟某恩在一起喝茶,经李某提议第二天一起去捕鸟,钟某恩答应。次日16时许,李某准备好2张渔网、6个布袋、2个塑料米袋、1个照明灯等工具,钟某恩遂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李某家接李某,之后又到礼纪镇竹林村路口接上陈某贵和阿某(另案处理)。通过照明灯四人发现田野上有栖息鸟群,便捏住渔网往鸟群盖去,将抓获的小鸟分装进2个布袋。当晚20时许,四人捕获活体小鸟95只,放进小轿车后备厢里准备离开。此时,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当场抓获李某、钟某恩,陈某贵,阿某逃脱。民警从小轿车后备厢里起获2袋小鸟、2张渔网、6个空布袋、塑料米袋及照明灯等物品。民警清点发现共有小鸟95只,其中62只已经窒息死亡,尚存活33只。尚存活的33只小鸟,民警已放归大自然。
经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死体62只和活体33只,物种为矛斑蝗莺,拉丁学名Locustellalanceolata,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钟某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猎捕矛斑蝗莺9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钟某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钟某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渔网2张、布袋6个、塑料米袋2个、照明灯2个等物品属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