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齐某、葛某、陈某、杨某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以认缴出资的方式,注册成立洋浦某工贸公司,从事废橡胶的加工、进出口等业务。该公司成立后,通过何某等人联系境外货源,以伪报品名、虚报价格的方式,先后从美国、以色列、土耳其、斯里兰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共走私进口79柜“再生橡胶”入境。其中39柜已报关进口,剩余40柜未报关“再生橡胶”已运抵洋浦港码头。
据了解,废橡胶是一种很难降解的高分子化合物,是国际上公认的有害垃圾。2017年1月9日,我国将帘线胶、钢丝胶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经鉴定,以上走私进口的“再生橡胶”均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属于“洋垃圾”。案发后,该公司已按海关要求将涉案的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公诉机关认为,洋浦某工贸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749.90876吨固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齐某、葛某、陈某、杨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股东,组织、实施走私废物活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中,齐某另以公司名义,走私固体废物283.71吨,所得收益归个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公诉机关遂以走私废物罪提起公诉。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由环资庭熟悉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进行审理。该案案卷多达46本,审判团队采取分组阅卷,统一整理阅卷笔录的方式,迅速熟悉案情,通过进一步核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伪报品名、高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废橡胶的相关证据,及时掌握了全案案情。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再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