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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间收122万元好处费 文昌建设局原局长林绍联一审获刑3年

时间:2017-06-14

原标题:这个局长提供“一条龙”服务8年间收122万好处费

2005年至2013年间,林绍联先后利用担任文昌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和文昌市文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揽工程,为他人谋取利益,8年间先后收受他人好处费共122万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绍联有期徒刑3年,罚金25万元。见习记者吴兴

帮忙承揽工程,还帮承建方解决与村民的纠纷

2005年,符某川以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名义中标文昌市建设局文建东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而时任文昌市建设局局长的林绍联负责该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款审核工作。该工程于2006年底完工并经验收,工程款结算为300余万元,2007年初符某川的公司陆续收到工程款。为感谢林绍联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帮助,符某川两次在文昌市称心宾馆送给林绍联各4万元。2009年11月,林绍联调任文昌市文城镇党委书记,为了能够继续在承揽工程方面得到林绍联的帮助,2009年,符某川又送林绍联3万元。

2006年1月,个体承包商林某德以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建文昌市南二环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得到林绍联的帮助后,2007年某天,林某德在文昌称心宾馆送给林绍联6万元。

2010年11月,个体承包商林某河以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建文城镇政府的文昌八门湾绿道灾后重建工程。期间,因规划走线问题与周边村民产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时任文城镇党委书记的林绍联便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协调解决。2011年,文城镇政府修建抗洪救灾装备码头,交由林某河所挂靠的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为感谢林绍联在该项目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帮忙,林某河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某天、2013年上半年某天,在文昌市金碧园酒店分别送给了林绍联3万元、10万元,共计13万元。

经查,2005年12月至2013年间,林绍联帮助他人承揽工程、及时审核拨付工程进度款等,先后收取了符某川等人及海南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2万元。最终,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批准逮捕。2014年9月18日,被“双开”。

辩称“我虽然收了钱,但没帮忙办事,不能算受贿”

林绍联及其辩护人提出,2009年底他收受符某川3万元,但没有为符某川谋取利益,不能构成受贿。经法院查明,符某川于2009年年底约时任文城镇党委书记的林绍联喝茶时,提出文城镇有什么工程项目,能否考虑交由他承揽,然后送了3万元给林绍联。显然,林绍联明知符某川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林绍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对林绍联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绍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林绍联在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已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16万元,且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检举的具体情况,对林绍联予以从轻处罚。

海南一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林绍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没收被告人林绍联退缴赃款人民币116万元,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绍联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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