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发现严某飞寄养在黄某海猪圈的生猪异常死亡,于是报警。
2019年4月17日,经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保亭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通知严某飞到案接受调查。
后来,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提取了严某飞寄养在黄某海猪圈的生猪、黄某海猪圈及猪饲料、梁忠秋的猪圈、保亭县新茂猪场、县屠宰场等地的猪口鼻棉拭子、全血、环境样棉拭子等样品并送检。
经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些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为迅速扑灭疫情,阻止疫情蔓延,保亭县政府启动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将保城镇春天村委会道龙村等地设为疫点,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设为疫区,涉及26个自然村、队,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截至2019年5月26日,保亭县政府共扑杀生猪12055头,无害化处理猪12130头,消毒车次223371次,投入资金184.5939万元。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严某飞从万宁市购买的81头生猪的价格为人民币74250元。
一审宣判后,严某飞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严某飞在从事生猪的贩运、饲养、屠宰、经营过程中,违反我国关于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动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跨区域贩运生猪,且其寄养在保亭县内的部分生猪陆续异常死亡时,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还将购买非洲猪瘟疫区内的生猪在保亭县屠宰、销售,导致在保亭县引发动物重大疫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原审判决认定严某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某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依法驳回严某飞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