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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诱骗、恐吓等方式利用同乡和“女友”组织卖淫!这个涉恶团伙13人获刑

时间:2019-08-25
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8年4月4日期间,李某、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13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龙昆上村一带、海口市万国大都会酒店先后通过诱骗、胁迫、恐吓等方式利用同乡或所谓的“女友”甚至是未成年人组织卖淫活动。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李某建立专门的微信群(群内卖淫人员28名)组织操控一系列的卖淫活动,余下人员分别对各自招揽管理的卖淫女进行安排,并从嫖资中抽取几十至上百元不等的提成。为“保护”卖淫女,被告人李某曾纠集温某菘等十多名男子对与卖淫女发生纠纷,拒付嫖资的客人进行殴打、勒索、威胁。

龙华区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葆、刘某、邢某详、肖某为骨干,被告人郑某玲、范某华、杨某浩、杨某勇、李某君、温某菘、黄某淇、陈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结伙组织多人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廖某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邢某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肖某、郑某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范某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杨某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温某菘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杨某勇、李某君、黄某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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