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断专行太任性 弄虚作假招投标
“黄局长,听说咱民宗局有个野猪采购的项目,我有兴趣做,您看可以吗?”2016年5月,商人林某来到时任五指山市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黄英玲的办公室,边说边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钱。
面对初次登门就要送钱的老板,黄英玲很警惕,急忙把钱推了回去。
“这个项目给你做可以,不过……到时候你得多送几头猪给我的朋友。”面对经人介绍而来的老板,黄英玲既不关心他有没有能力做好项目,对猪苗的规格、产地等情况也全然不关心,只提出了一个要求。
“您放心,这事儿包在我身上!多送几十头也没问题!”面对黄英玲提出的要求,林某满口答应,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这个项目“跑不掉”了,200多万元的大单稳稳攥在了手里。
“我也没跟他们合作过,怕到时候出了差错。要是能用我推荐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会更有把握!”不久,该项目招投标程序正式启动,就在五指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向市民宗局随机推荐一家招投标代理公司后,听到风声的林某就追到了黄英玲的办公室,提出更换招投标代理公司的“想法”。
“这好说,我叫人换一下招投标代理公司就是了。”黄英玲一口答应下来。此时的黄英玲早已把民主决策等制度要求抛到了九霄云外,她任性地认为,决定用哪家招投标代理公司,完全是她这个局长的“权力”。
背靠大树好乘凉,得到了黄英玲的大力支持,林某自然信心倍增。为了让自己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林某与招投标代理公司商议,按照其特点量身定制“萝卜坑”式的评分标准。为确保万无一失,他们还合计出了一项“奇葩”的评分项:“业主单位派人实地考察过的得8分,没考察过的不得分。”
按照规定,评分标准必须经过业主单位确认,但黄英玲很清楚,这样显失公平的评分办法,如果按程序上局党组会议研究,一定会遭人质疑,所以她又一次任性地选择了自己拍板。
过了几天,她便不动声色地安排干部前往林某挂靠的公司养猪场考察。说是考察,其实只是走个形式。
考察人员回来后,黄英玲就让他们在空白的《采购人现场考察确认函》上签了名,函上的养殖基地面积、猪舍面积和存栏量等重要数据都是黄英玲亲自“操刀”的。
原本11亩的养殖基地被写成了80亩,原本2500平方米的猪舍被写成了4000平方米,原本2000头左右的存栏量被写成了4033头……
招投标程序到了黄英玲这里形同虚设。招标前就已经提前确定了中标人,为了让“剧情”按照自己的预想发展,又变着花样弄虚作假、擅作主张,这样的招投标只能是走过场。
拿到项目后,林某按照事先的约定,从邻县购买了45头野猪,并送到黄英玲朋友开的农家乐。
出差之机收红包 主动索要“零花钱”
翻阅卷宗,有两名商人都在2015年上半年,黄英玲即将出差前给其送过钱。
领导干部出差,商人如何知道?为何选择在这个时间点去送钱呢?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当时的审查调查人员。
“黄英玲经常跟老板一起吃饭。她有意无意地透露不久要出差,正打算承揽该局工程项目的老板刘某某立马嗅到了‘机会’。几天后,他找到黄英玲,送上1万元,黄英玲毫不迟疑地笑纳了。那个刘老板后来如愿承揽了该局的工程项目。”审查调查人员介绍。
觥筹交错中,扶贫项目被当成了交易的筹码任意买卖。老板送了钱,就能如愿拿到项目,并且结算时不会被故意挑刺刁难,这是黄英玲权钱交易的潜规则。
送,来者不拒;不送,变着花样索要。“最近有没有什么事情要我帮忙呀?过几天我要出差,如果这两天不找我就得等我出差回来了。”对于做过项目却迟迟没有“表示”的老板,黄英玲主动电话“提醒”。很快,老板就将3万元“零花钱”送到了黄英玲手上。
“黄英玲认为,自己帮老板赚了大钱,老板给‘零花钱’是理所应当的。直到被留置,她仍抱有这种思想。”审查调查人员告诉记者,“我们问她,为什么要叫老板帮她结清她自己欠的2.4万元酒钱、茶叶钱,她说,老板之前答应要按工程总价的5%给她回扣,项目总金额350万左右,应该给她17.5万,见老板一直没行动,所以就叫他去买单,就当是从那5%里扣。说这些话的时候,她显得理直气壮,还认为老板没有按照约定给钱,不够意思。”
“黄英玲的工资收入难以维持她高消费的需要,于是就把她身边的商人当成自己的‘提款机’,有一次叫一名老板到她家楼下,说她打算买车。没过几天,老板就识趣地送去5万元。”审查调查人员说。
敢伸黑手必被捉 擅动“奶酪”终难逃
“民宗局扶持的野猪苗带病死亡惨重,有的刚发第二天就死了,后来陆陆续续地死,把我们养殖场原来的野猪也传染死了将近90%,看到野猪每天死去,我的眼泪直流,心如刀割。”2018年,五指山市一位养殖户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市民宗局发放的野猪苗存在质量问题。
五指山市纪委监委立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初步核查。调查组发现的第一个问题就让人大吃一惊,这批野猪苗并非来自中标的本地养猪场,而是从岛外拉回来的。
签合同和实地考察的都是海南本地的养猪场,为何却要从省外购猪呢?原来,林某只是借用海南本地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投标,再从进货价更低的岛外某猪场购买了这批野猪苗。
“在这个扶贫项目推进过程中,黄英玲根本不关心扶贫猪苗本身的数量、质量、产地、健康状况等问题,加上工作人员也都得到过黄英玲的授意,在验收、拨付款时候,都很顺利。”审查调查人员说。
由于运输路途遥远,加上岛外专业化的养猪场与本地群众的饲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很多野猪苗陆续死亡。
知道组织正在调查的时候,已经调到市妇联的黄英玲就沉不住气了,四处打听审查调查情况,并交待市民宗局的工作人员不要把她私换招投标代理公司的事说出去。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谁敢动贫困群众的“奶酪”,就要为此付出代价。经查,2014年至2017年,黄英玲在担任五指山市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扶贫公共工程、种苗采购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名商人财物13次共计40.8万元。此外,黄英玲还存在违规收受他人礼品、违规插手项目招投标等问题。黄英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违法所得已被追缴。
2019年6月,黄英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作为审查调查和监督的重中之重,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在扶贫专项资金款物方面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侵占挪用、贪污受贿等典型问题,用铁的纪律为精准扶贫提供纪律保障。”海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短评:从重处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黄英玲把单位当成自家的“后花园”,不当“班长”做“家长”,在扶贫物资采购项目中不关心群众需求,只在乎自己的利益,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一些党员干部自欺欺人地认为,吃老板的、拿老板的没关系,只要不是从群众口中“夺食”,就不算侵害群众利益。黄英玲认为老板赚那么多,其中也有自己的“功劳”,必须给自己一点“零花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强调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央要求,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强化作风建设,确保扶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
在全党全国上下一心,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仍有一些领导干部胆敢觊觎扶贫项目资金。不让拿群众一针一线,就逮着老板“榨”油水。一方面想方设法隐藏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偷吃扶贫奶酪。显而易见,商人送给黄英玲的“零花钱”都是通过降低扶贫工程、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挤出来的,拿到“零花钱”以后,她自然也得在验收拨款时“高抬贵手”,最终侵害的还是贫困群众的利益。
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始终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抓住“关键少数”,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利益,尤其是贫困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作者詹君峰伍纪宣李红山)
(原标题:任性局长借扶贫项目捞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