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万安在微信群其他成员在群里吊唁30名烈士时,公然用侮辱性语言侮辱包括海南籍凉山救火烈士唐博英在内的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救火英雄的名誉。李万安的不当言论受到群内成员的谴责与抵制,并被踢出微信群。
2019年4月7日,李万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月8日,公安机关以李万安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宁市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李万安虽然已被追责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该院依法对李万安侮辱烈士名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经过教育,犯罪嫌疑人李万安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并于2019年8月19日同意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万宁市检察院提醒,言论自由有边界,触犯法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社会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海量信息,也提供了多样化的信息发布、交流平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在发表意见和交流信息时,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就可能涉嫌侵权,要负法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