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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了同居女子近百万?妻子状告“第三者”还钱败诉

时间:2019-08-31
在海口生活的周敏得知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和其他女子同居后,经追查得知丈夫竟然背着她转给同居女子陈燕近百万元,周敏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丈夫对陈燕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向自己返还近百万元人民币。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周敏的诉讼请求。

妻子:丈夫向同居女子转账近百万

2007年6月11日,周敏和刘军登记结婚,组建了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这个家庭却因为一位名叫陈燕女子的出现而发生了变化。刘军和陈燕相识后,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

然而,此事被周敏知道了,她经过追查发现,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刘军在周敏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两家银行先后23次向陈燕转账支付共计638260元。

因陈燕购房,刘军通过陈燕的指示向买房人转账支付2笔共计395000元,上述转账费用共计1033260元,其中未转成功40500元,陈燕在上述转账期间内归还了70000元。2017年8月25日,刘军和陈燕之间达成《协议书》,双方断绝关系,为此,刘军一次性补偿被告50000元。

周敏认为,陈燕至今尚有972760元未能返还。

周敏认为,丈夫未经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陈燕,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刘军与陈燕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陈燕应返还全部赠与款。

被告女子:她与原告丈夫同居 不存在赠与关系

陈燕辩称,她与刘军不存在赠与关系,他俩是同居关系。购买的房子是刘军付完全款后将购房合同拿来给她签字,只是借用她的名义来买房。其中有30万元是刘军分两次转至她的账户,再由刘军本人操作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卖房人。695000元购房款是刘军自己用于购房,与她无关。此外,刘军还转入她卡里300760元,卡是在刘军手里,钱是由刘军自己随时使用。二人同居期间,有23次是由刘军本人让她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给刘军使用,她按要求共转126985元给刘军。而剩余在她账户里的钱,都是由刘军消费支出使用,有部分也是刘军与她共同消费支出,因此,刘军并没有将该钱赠与给她。

对此,刘军不予认可,他称,陈燕所说的不属实,他所有的款项都由手机转账,陈燕的银行卡他也没有使用过,都是陈燕自己保管的。

法院:原告可另行主张要回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敏主张刘军共给陈燕人民币972760元,从法庭查明的事实可知,刘军通过两家银行先后19次向陈燕转账支付共计人民币600760元,并不是972769元。其中,陈燕按刘军的要求,支付了3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另外的395000元系刘军直接支付给房屋出售人。而被告陈燕承认,购买的房屋系刘军借其名义购买,不是自己购买。此后,陈燕又将56985元和70000元共126985元退还给刘军。而剩余的173775元,刘军也承认是与被告一起租房生活消费。因此,陈燕需向周敏及刘军返还的是刘军以陈燕名义购买的房屋,而不是该房的款项。因为,陈燕承认是刘军买房,不是陈燕自己买房。因房屋的产权确认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出售人及相对应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周敏可另行主张。由于剩余的173775元系刘军与陈燕共同消费,周敏要求陈燕单方返还,明显不合理。综上,周敏请求陈燕返还97276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为此,驳回原告周敏的诉讼请求。

周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终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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