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又到海口市美兰区国瑞城某办公室内将18箱(每箱6瓶)53°飞天茅台酒装车盗走,后联系郭某强,于当日21时40分许,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将酒卖给郭某强,共计获利16.2万元。该款被王某用于赌博。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5日晚上主动向店内负责人陈某强交代,在陈某强及刘某玉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茅台酒共计价值323784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玉对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2378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