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倒卖过程中,由于蒙某恒没有能力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获取手机等电子产品,但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被害人销售手机,并向被害人额外支付所谓利润,导致资金链断裂。此后,被告人蒙某恒隐瞒资金链断裂的真相,仍继续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开展合作经营业务,从而骗取被害人订货款和投资款共计67.725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蒙某恒明知此种模式不可能营利,在已经亏损的情况下,蒙某恒为了获得更多钱款,甚至虚构其他身份,并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害人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扩大投资,以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至今仍未偿还被害人的损失。综上,被告人蒙某恒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主观上有骗取他人钱财据为己有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更换联系方式,离开海南,企图拖延、逃避被害人对被骗款项的追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蒙某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蒙某恒退赔被害人李某、王某人民币63225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5000元。
蒙某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