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为了筹集赌资和偿还他人借款,鲍某明和杜某玲合谋以合作“油生意”为借口,欺骗好朋友胡某进行投资,称合作获得的利润由双方进行分成。胡某同意后,自2017年11月23日起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鲍某明和杜某玲支付“投资款”,而后鲍某明和杜某玲将胡某支付的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花销等。为了骗取胡某的信任,杜某玲和鲍某明多次通过微信或面谈等方式假装与胡某沟通“油生意”事宜,并通过杜某玲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以及鲍某明的银行账户、微信等方式向胡某返还所谓的“投资利润款”。
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鲍某明、杜某玲夫妻两人共骗取胡某1654600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某明、杜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4600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依法判决鲍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杜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被告人鲍某明、杜某玲向被害人胡某退还诈骗所得人民币1654600元。
一审宣判后,鲍某明、杜某玲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杜某玲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改判杜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维持一审其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