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破旧厂房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地位于万宁市东兴农场水声水库附近,面积为48.85亩。东兴农场于1986年在涉案土地上修建围墙和厂房用于经营“水声椰蓉厂”。工厂停产后,东兴农场曾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厂房租赁给他人使用。经东兴农场申请,2001年11月26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就原水声椰蓉厂48.85亩土地给东兴农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被告林某燕未经东兴农场同意,擅自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菠萝、槟榔等经济作物,尔后陆续种植花梨等林木,并于2007年在涉案土地的厂房内养猪至今。2014年12月30日,东兴农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燕返还被侵占的土地、厂房,清除所种植的作物等杂物并腾空所侵占的房屋。
清理被执行人财物准备运往被执行人自家用房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林某燕未经原告东兴农场同意,擅自占有涉案土地种植经济作物和林木,占有涉案土地的厂房养猪,且经原告东兴农场多次要求拒不清退,其行为已对原告东兴农场构成不动产物权侵权。判决被告林某燕在涉案土地范围内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清除其所种植的经济作物、林木,并腾空所侵占的房屋,将被侵占的土地、厂房返还原告海南省国营东兴农场。
法院将涉案土地还给申请执行人
但经法官多次劝说,林某燕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9月4日,万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