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6条、《征兵工作条例》第51条之规定,为纯洁社会风气,教育警示其他应征青年,增强国防观念,推动儋州市征兵工作健康发展,经请示儋州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该青年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拒服兵役规定,在其户籍档案“兵役状态”栏标注“拒服兵役”。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四、两年内不得升学。
五、赔偿其参加征兵体检费共634.2元,其中初检费481.5元,复查费152.7元。
六、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电视台、报刊、微信公众号、显示屏等媒体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