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澄迈县公安局民警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酒店将刘某策抓获。民警从刘某策处扣押电动车1辆、手机1部、银行卡3张。经突审刘某策,其供述实施同类微信诈骗的还有刘某金、刘某牡,并提供两人的个人信息及所在位置。同日2时许,民警在刘某策的协助下,在澄迈县瑞溪镇三多村刘某金的家中将刘某金抓获归案;同日3时许,民警在刘某策的协助下,在澄迈县金江镇华兴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将刘某牡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策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谎称自己是女性,以家人或是自己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22552.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策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策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及卡内存款;被告人刘某策所得赃款122552.07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某策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策诈骗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