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到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某小区,通过攀爬煤气管爬到21栋某住房,趁着被害人刘某家中无人窃取现金6000元、金项链等财物。
2018年3月12日晚上,王某又通过攀爬煤气管爬到刘某家中窃取现金2000元、手表、保险柜等财物。
尝到甜头的王某没有收手,2018年过完春节后的一天晚上,王某再次来到这个小区,通过攀爬煤气管爬到了19栋某住房,趁着被害人郑某家中无人窃取苹果iPad和金项链。
2018年10月17日晚上,这是王某最后一次来到该小区入室盗窃,这次他盗取了21栋杨某家中6条香烟、金戒指、金项链、18K金项链(含钻石挂坠)、钻石戒指、2个金手镯。
当日23时许,王某将窃取的18K金项链(不含钻石吊坠)卖给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某珠宝行。案发后,民警从买家处扣押18K金项链(无挂坠)、2枚纪念币。
2018年11月6日,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鸿创大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财产价值人民币27978元,并具有多次入户盗窃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