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场地下车库摔骨折
女子告管理方索赔25万
2018年3月27日晚,刘铮(化名)在海口明珠路一广场购物后,步行至该广场地下停车场准备驾车离开,因停车场漏水积水,积水处未设置隔离及安全警示牌,刘铮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院确诊,刘铮“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刘铮入院治疗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铮便将广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未清理积水和设置警示牌判广场管理方赔偿1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室停车场有积水,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清理或进行隔离、设置警示牌,致使刘铮摔伤,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铮的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但刘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时理应注意周边环境是否安全,发现可能存在的危险时,应做出合理选择,避免损害发生,故刘铮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管理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铮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判决广场管理公司赔偿刘铮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903元。
宣判后,广场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刘铮住院期间的51301.96元医疗费中,刘铮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30210.51元,再次赔偿30210.51元是重复赔偿。
对此,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社保机构已经向刘铮支付了医疗费30210.51元,扣除刘铮应自行承担30%费用中的21774.98元,剩余8435.53元社保机构有权向广场管理公司追偿,因此该管理公司应向刘铮赔付42372.75元医疗费。
最终,法院判决广场管理公司应向刘铮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2146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