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卢某光、卢某芒窜到澄迈县大丰镇某项目工地的工棚里,盗得4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二人盗窃得手后,电话约被告人胡某伟到海口市秀英区某地,将盗窃得来的4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伟。同日,卢某献(另案处理)和邢某二(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秀英区某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内,盗得3部手机。二人盗窃得手后,电话约胡某伟见面,将3部盗窃得来的手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伟。案发后,民警在胡某伟住处扣押到7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9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总价值为人民币11807元。被告人胡某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18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19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