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邱某标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经营某酒吧,因对陈某林和周某等多次在酒吧喝酒闹事而怀恨在心,便与“大林”(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预谋后,伺机报复。2006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标与在某酒吧喝酒的周某发生口角冲突,遂指使“大林”及三、四名男子(具体姓名均不详)进入包厢内对周某进行殴打,致使周某受伤。周某受伤后便打电话叫陈某林来某酒吧送其到医院救治,陈某林便约上符某生一起前往某酒吧。当陈某林和符某生到达某酒吧门口时,被告人邱某标看到后对“大林”说陈某林经常在酒吧喝酒闹事,是和周某一伙的。“大林”又指使几名手持砍刀、棍棒的男子殴打陈某林和符某生,致使陈某林、符某生受伤。案发现场有人报警后,邱某标和“大林”及其他男子逃离现场。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林损伤属重伤二级,周某、符某生损伤均属轻伤二级。2018年11月3日,邱某标在海口市海南商业储运公司附近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指使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