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5日,张某成以到四川省广元市办理民族资产美元兑换事宜需要差旅费和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被害人陈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和风江岸农业银行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转账9万元到张某成的农业银行账户。当天,张某成收到该9万元后,便将其中的4万元转账至赵某学农业银行账户,将其中的4万元转账至其儿子的银行账户。在去四川省广元市之前,张某成曾电话联系赵某学告知陈某要兑换美元的事情,赵某学告诉张某成其没有能力兑换美元,但是张某成让其不要管,先答应下来说可以弄到美元。
2015年4月27日,张某成从河南省濮阳市来到四川省广元市与被害人陈某及其合作伙伴翁某等人见面商谈兑换美元事宜,张某成到广元后遂联系赵某学,让对方前来广元与陈某等人见面。几天后,张某成、赵某学与陈某见面后遂商谈兑换美元事宜,赵某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美元样本和一张民族资产管理者的证明给陈某查验,陈某将该美元样本交给其同行的合作伙伴带至深圳验真后,遂与赵某学达成兑换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事宜。为兑换美元,陈某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将60.8万元转账到张某成提供的赵某学的农业银行账户,其中有0.8万元系陈某当时因为资金不足,让张某成从其本人账户转给陈某的;之后一段时间,为应付被害人陈某的多次催促,张某成、赵某学给了陈某1万美元,并提出要求陈某继续支付剩下款项;当收到张某成、赵某学支付的1万美元后,陈某继续相信这两人可以兑换美元,遂于2015年5月4日再次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到赵某学的农业银行账户。赵某学收到该20万元后,按照张某成的要求于2015年5月7日将其中的16万元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转款给张某成农业银行账户。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成收到赵某学给其转的16万元后,随即于当天将其中的10万元分两笔、每笔5万元转账至其儿子的银行账户;于次日(2015年5月8日)再次将其中的5万元转账至其儿子的银行账户。
因被告人张某成与赵某学所称的“民族资产管理委员会”实为虚假机构,无法为陈某兑换美元,遂多次以多种借口拒绝归还诈骗所得,陈某发现被骗后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并对张某成、赵某学予以网上追逃。2017年5月8日,张某成在河南省鹤壁市鹤壁东站被鹤壁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张某成处扣押人民币2609元(已判决退还被害人陈某)等物。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某学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被民警抓获。
海口市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学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