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大队办案民警随即将张某山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抽血检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询问交通违法嫌疑人张某山对其交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交通违法嫌疑人张某山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9月20日,三亚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立案侦办。当日12时25分许,交通违法嫌疑人张某山谎称有心脏病,服下药物后表示其身体非常难受,民警遂将其送回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无异常,交通违法嫌疑人张某山却故意躺在医院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随即强制将其带离,并送至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进行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