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14时50分许,褚某勇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A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到仙红村路段时,由于褚某勇驾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同向前方由尹某君驾驶的琼A6***学小型轿车(车上搭载杨某、蔡某娇、周某玲、吴某四人)追尾,造成杨某、蔡某娇、周某玲、吴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也受损。次日,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褚某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褚某勇得知尹某君已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便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案发后,褚某勇与杨某的家属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四名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褚某勇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