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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后逃逸,被撞行人5日后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获刑三年

时间:2019-10-08
2018年10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驾驶海口788***号牌的二轮电动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美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大榕树早餐店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游某步行从王某停放的小轿车后尾部右侧向左侧行走。因沈某未确保电动车安全行驶,导致电动车右把手碰撞游某的左侧身体部位,造成游某摔坐在地后受伤。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被害人游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同年10月29日,被害人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游某符合左下肢损伤继发血栓形成,因血栓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同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根据视频监控录像找到被告人沈某及其案发时所驾驶的电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游某无责任。案发后,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沈某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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