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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未办房屋权属证书 海口一业主获赔7.4万违约金

时间:2019-10-15
在海口生活的尹某,2011年底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截至目前开发商都没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无奈之下,尹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逾期未办证违约金。

2011年12月8日,尹某、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海口市儒俊村的某楼盘2号楼一房屋出卖给尹某;房屋建筑面积共78.32平方米,每平方米5261元,总金额412042元;《补充协议》则主要约定:在尹某交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款项及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730日内,开发商协助尹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如因开发商责任,尹某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开发商按房屋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超期后,开发商因故未能为尹某办证,尹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琼山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开发商应向尹某支付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44006.08元。

因开发商至今仍然未能为尹某办证,尹某又向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逾期给尹某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59040元(从2017年5月27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6日)。

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项目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相关手续和业主违法改扩建的行为对规划核验造成一定的影响,酌定开发商承担50%的违约责任为宜。在之前的诉讼中,法院已判令开发商支付尹某2014年11月19日至2017年5月26日的违约金,本案违约金应从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因具体办证时间尚不能确定,暂计算至庭审之日即2019年6月17日,以购房款41204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的50%计算,违约金为30985.56元。

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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