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因甘某民提出的100万元分配方案被其他队委成员否决,甘某发便主动带头出面,与甘某团、甘某坤等队委成员在经过多次商议后,决定组织二队村民到工地阻拦施工,要求开发商重新谈判工程款分配事宜。9月3日,为索取钱财,甘某发带头组织甘某团驾驶1辆小轿车,其他队委及村民等二十多人驾驶6、7辆电动车围堵在和风某园项目南门出口,阻拦工程车的正常运输,造成该项目土方被迫停工。次日,甘某民、甘某发带领被告人甘某团、甘某坤、甘某宏等队委和多名村民来到和风某园项目部,以阻拦项目施工为威胁恐吓手段,向和风某园土方的承包商林某某和吴某以赞助款和协调费名义敲诈勒索100万元;被害人被迫同意,同时承诺工程完工后再支付给甘某民25万元。当日,吴某向甘某发转账2万元,林某某向甘某效支付现金3万元。被告人甘某发等人将2万元用于宴请参与堵路的队委和村民,另3万元用于二队10名队委平分。9月7日,林某某向甘某发转账50万元,该50万用于全体村民集体私分。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甘某团组织带领甘某宏、甘某坤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和风某园项目工地一条土路上阻拦2辆工程车往外运输沙土。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甘某团组织带领被告人甘某宏、甘某坤、甘某效、林某凯、林某全及四队村民共10余人来到和风某园项目位于南渡江边堆放沙的荒地,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威胁和风某园挖机工人陈某某用挖机将沙子装给事前准备的运输车上,其中林某全用拖拉机拉将四车沙子运走用于盖房子,甘某团、甘某坤、甘某效用一辆十轮卡车将沙子运走变卖,获利3000元后平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发、甘某民、甘某团等12人组织领导伙同他人多次煽动村民堵路阻拦工地施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00万元,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严把证据关、法律关,紧扣案件争议焦点,以庭审为中心对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因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在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