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和参与抢劫3次,被告人苏某正参与抢劫1次,两人均被认定为以蔡某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和、苏某正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苏某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向众多无业社会青年放高利贷 在借款人居家处烧冥币等手段进行追债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王某静、巫某宇、符某财、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不顾社会公德,向众多无业社会青年放高利贷,非法牟利,为收取高利贷多次结伙到借款人韦某富、黄某磊、陈某华、涂某康、潘某鼎、甘某胜等人家中,以威胁、恐吓、在借款人居家处烧冥币、放鞭炮、在墙体上喷油漆、砸门窗、打铁门(有时持刀具等凶器)等手段进行追债,严重地影响到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21.5万元以上,情节恶劣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王某静、巫某宇、符某财、陈某等人多次在万宁市兴隆地区采取上述手段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多起,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属于以被告人李某为首,以王某静、巫某宇和黄某翔、“阿二”、符某财、陈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巫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符某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被告人李强现金4300元,李某、王某静、巫某宇、陈某等人手机六部,均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王某静、巫某宇违法所得21.5万元上缴国库。
据介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万宁法院共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21件46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组织集中宣判活动5次,有力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