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负责失足女吃、住,失足女卖淫一次价格是150元,杨某甲得利50元,失足女得利100元。2019年3月1日,民警在该会所二楼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人员杨某乙、龙某某、钟某某、杨某丙等人,在该会所一楼查获失足女钟某某、刘某某及容留他人卖淫的杨某甲。民警从杨某甲处扣押到笔记本1本、赃款300元;从杨某乙处扣押到安全套1个;从龙某某处扣押到安全套1个。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杨某甲于2019年3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澄迈县人民法院于7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于9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