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茂伙同林某平、“阿福”、“阿胜”等人在海口市某酒吧门口处,因车辆剐蹭问题与吴某发生争执,后吴某茂等人动手殴打被害人吴某,致使吴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8年3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茂、林某平、林某顺、及另外两个朋友(身份不详)一行五人驾驶小轿车到海口市黄某经营的群尚粥面铺吃宵夜,因黄某未能满足林某平等人的点餐要求,吴某茂、林某平等人遂随意打砸店内财物,致使店内的窗玻璃、立式展示柜、抽油烟机、凳子、不锈钢柜子等物品被毁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50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吴某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